1.出生医学证明
《出生医学证明》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出具的,证明婴儿出生状态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、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。
主要内容包括:新生儿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及时间、出生地、出生孕周、健康状况、体重、身长、母亲基本情况(姓名、年龄、国籍、民族和身份证号)、父亲基本情况(姓名、年龄、国籍、民族和身份证号)、接生机构名称等。
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由卫生部统一印制,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。
卫生部主管全国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工作,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《出生医学证明》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。
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》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。
我国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使用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。2005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。
2.出生证医学管理信息系统
出生证医学管理信息系统与国家统一印制的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完全结轨,该系统是《上海市公共卫生应急系统》的子系统之一,是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办理、发放的管理软件,适用于医院、卫生院、妇幼保健院、卫生局、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发放、办理和管理《出生证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