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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子病历仍无法律地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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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来源:信息时报 原创作者:李楠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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卫生部近日发布了《电子病历基本规范(试行)》。昨日,有专家表示,新规范还是未规范到什么,因仍未能确定电子病历的法律地位。
去年卫生部发布规范的征求意见稿,有不少市民便质疑电子病历安全性,本次《规范》则指出,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,并设置有相应权限。电子病历最大的问题,便是电子病历的法律地位问题,但本次《规范》中并未明确指出与纸质病历有相同法律效应。 《规范》指出,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,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,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供封存,封存的纸质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保管。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(急)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,归档后不得修改;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于患者出院审核确认后归档,归档后由电子病历管理部门统一管理。 据了解,广东是全国较早有医院实行电子病历制度的省份,早在2006年便开始推动对电子病历的第三方认证,但目前仍有不少三甲医院仍未实现。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副主任医师王彤表示,他所在的医院还未实行电子病历,在他看来,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如何保证病历不被修改和篡改。“迟来的规范感觉还是没规范到什么”,广州某三甲医院院长表示,他所在的医院一年多前实施了电子病历,但令他们感到尴尬的是,医院用电脑输入病历资料后,最后还是要再书写一份病历给患者,只因难以确定法律效力。 省卫生厅表示,新规范将于4月1日起开始试行,全省电子病历均适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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